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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琐碎] 英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学教育 ---英国留学、工作心得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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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英国作为普通法的起源地,其法律制度曾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至今,每年仍有数以万计的海外学子前往英国学习法律,了解英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此外,英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纠纷裁决地,每年都有大量的海运、保险和国际贸易等纠纷从世界各地提交到英国的法院和仲 裁机构裁断。2004年,英国律师的服务收费额相当于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丹麦和荷兰等十余个欧洲国家律师收费总和的3倍多。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法律服务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为尽快融入世界法律服务主流,确保国外巨型律师事务所全面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后,能够“与狼共舞”,了解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尤其是英国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我于2002年进入英国南安普敦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曾在伦敦著名的Elborne Mitchell律师事务所工作。三年中,在与法同行的异国路上,虽然饱尝了无数的辛酸苦楚,经历了许多的欢声笑语,而始终令我难以释怀的仍然是对祖国亲人的深深眷恋。为此,我深知唯有将在英国学习和工作中的见闻与感悟整理成文字,推介给国内的同仁,方是献给远方亲人的最美好的祝福。

    英国的政权体制

    1.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由英格兰 (England),苏格兰(Scotland),威尔士(Wales)和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组成。联合王国内,实行统一货币,统一税收。英国是世界上少数承袭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之一,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国家元首,皇家三军的最高统帅和英国国教的“最高长老”。然而,自1688年以不流血的宫廷政变方式驱逐了国王詹姆斯二世 (James II),使议会 (Parliament) 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后,历经变迁,君主的权力已逐渐削弱,到了今天,君主作为国家元首被保留下来,更大程度上是仪式所需。君主只是根据政府内阁的意见行使职权,成为名副其实的“虚君”,“统而不治”的国家象征。每年岁末,女王在上议院(House of Lords)向全国臣民宣读的国情咨文(Queen’s Speech),则完全由政府内阁起草,女王只有照科宣读的义务,而绝无修改的权利。女王和其他皇室成员更多的是参加一些传统仪式,从事大量的社会慈善工作,并时常成为媒体讽刺挖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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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6:56 | 只看该作者
2. 英国的议会

    议会是英国的立法机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 (House of Commons) 组成,并有权监督政府工作和对国家的重大问题进行辩论。上议院议员 (Lord, 亦被称为勋爵)由世袭贵族 (Hereditary Peers),终身议员和大教会的高级主教 (Senior Bishop) 组成。由于300多年来一直采用世袭和终身制,诸多的上议院议员已是年逾古稀行动不便,甚至常年卧守在医院里的垂暮老人,根本不能参与处理国事。因此,英国民众对这种缺少民主和效率的议会制度极为不满,为了更好的体现民意,近年来,英国政府开始对上院进行改革,已经有约750个世袭贵族被取消了出席上议院会议和投票的权利,而具有较高社会威望和专业特长的非贵族百姓,则有权成为议员并参与议会辩论和投票。

    英国议会的权力中心在下议院,2003年3 月,英国协同美国对伊拉克发动侵略战争的决议,就是在下议院经过6、7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并在首相布莱尔的误导和辞职威逼下艰难做出的。下议院共有659个席位,每个席位代表一个选区,其中529个席位属于英格兰,40个属于威尔士,72 个属于苏格兰,剩余的18个席位则留给了北爱尔兰。顾名思义,下议院的议员来自于皇室和贵族以外的社会普通阶层,并且每5年更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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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6:58 | 只看该作者

英国的法律制度

    5. 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国三制”

    英国是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然而,同一主权下的法律制度却各有千秋。英格兰和威尔士是影响了半个世界的普通法(Common Law)的起源地,两地还共同适用由英国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并拥有共同的司法机构。设在伦敦的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全称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和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本文介绍的英国法律制度,亦主要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制度。北爱尔兰虽然也适用普通法和一部分由英国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但其国民议会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并拥有独立的司法机构。而苏格兰适用的却是一种既非普通法,亦非大陆法(Civil Law)的“混合法”,其国民议会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并拥有独立的司法机构。

    国家法律制度中往往蕴含着历史文化和社会政治的变迁。英国的“一国三制”法律体系,也反映了英格兰和其他地区,特别是和苏格兰之间历史上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在相互敌对的几个世纪里,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关系如同水火。同时,英国和法国之间先有漫长的百年战争,后又有激烈的殖民地争夺战,以致今天仍在两国人民间留有浓重的心理阴影。面对共同的敌人,苏格兰自然和法国结成盟友,并派遣大量的人员去学习法国法律,于是大陆法漂洋过海,在苏格兰生根发芽。虽然最终英格兰一支独大并统一了英国,但固执倔强且民族自尊心极强的苏格兰人(苏格兰人的倔强闻名于欧洲)却坚持保留了原有的法律制度。然而,毕竟是在同一主权下的一个国家里,彼此间的影响和相互渗透还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一国三制”下的四个地区拥有共同的最高“法院”--英国议会上议院法律议员等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在刑事诉讼方面,苏格兰高等司法法院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 of Scotland ” 拥有刑事案件的终审裁判权)。因此,苏格兰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中逐渐融入了普通法的内容,并最终演变成了“混合法”。

    法律虽然与主权密切联系,然而同一主权下的英国不同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多样性和创新性,却保证了英国具有一个独特的,生机勃勃的法律环境。这也许是英国为我们提供的中国能够而且应该在TW等地区成功实现“一国两制”政策的最具说服力的佐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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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0: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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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23: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能否分享下去英国律所工作的经验?包括面试的准备等等!
读完LLM很希望能留下工作一段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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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9:18 |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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