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外籍华人)与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1、登记机关
(1)外国人、外籍华人及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TW居民与我省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到本省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ZF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华侨、港澳居民、已回大陆定居的TW居民同我省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到本省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ZF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登记程序
(1)申请
出示身份ZJ和婚姻状况ZJ:
A、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指定的人民ZF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婚姻当事人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身份ZJ和婚姻状况ZJ。
外国人、外籍华人持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持本人护照、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由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侨居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居民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香港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澳门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本人《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TW居民持本人旅行证明或护照,回大陆定居前在TW居住的,须提供TW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户口在我省的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离婚或丧偶的,须持离婚ZJ或死亡ZJ;
B、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C、填写结婚申请书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ZJ和婚姻状况ZJ及《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然后,按登记机关要求如实填写《结婚申请书》。本人不能亲自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写,但必须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受结婚登记申请后,将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与查证,审查内容主要有如下几点:
A、当事人所持ZJ是否真实、完备,是否有效,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必要时得进行调查。
B、男女双方是否出于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C、该婚姻是否与国外一方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有冲突。
(3)登记发证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但在结婚申请书上须注明"恢复结婚"字样,以备查考。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当事人按规定向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当事人自理。
婚姻登记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处理。
办理涉外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的ZJ和证明材料:
1、内地一方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其中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TW居民应当出具: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其中一方是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其中一方是外国人应当出具: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ZJ;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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