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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相关] 英国学生签证政策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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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英国学生签证政策最新变化英国学生签证政策的变化  



2008/10/16  




  英国国家边境署(UK Border Agency,以下称边境署)近期公布了实行移民计分制后新的学生签证政策,同原有政策相比,做了一些变化,现摘登如下,有关内容以英方公布为准,详见网站http://www.ind.homeoffice.gov.uk ... 2008/strictnewrules。

  一、关于担保主体

  新政策将取消原由学生本人或其他资助人为担保人的做法,强制要求英国的学校作为所招留学生的担保人,以入学许可确认函(Confirmation of Acceptance for Studies)为担保证明。此函亦是申请学生签证的必备材料。

  二、关于招生许可证

  英国学校如欲招收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学生,需向边境署申请新的许可证,作为该校具备教育资格和担保资格的证明。原由英国“创新、大学和技能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Universities and Skills)颁发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注册证明(Register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roviders)将不再有效,且不能自动替换为边境署颁发的许可证。

  新许可证分为##被过滤##和B级两种。##被过滤##许可证颁发给满足边境署全部条件的学校,B级为临时许可证,颁发给满足大部分条件的学校。持有B级许可证的学校暂时可以招收和担保留学生,但须在边境署规定的行动计划和时间表内达到全部要求并申领到##被过滤##许可证,否则其B级许可证将被吊销。

  边境署将在网站上公布被吊销担保资格学校的名称和许可证级别。学校如申请许可证被拒或许可证被吊销,将被取消招收留学生的资格。在计分制生效后,该学校亦不能为其现有留学生办理签证延期。

  三、关于学校的监管责任

  学校对留学生来英后还需承担以下监管义务,违反要求者将被吊销担保资格和许可证:

  ●留存非欧洲经济区留学生的护照资料页和签证页的复印件;

  ●留存所有留学生的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

  ●在规定注册期限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边境署报告未注册学生的信息;

  ●出现下列情况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边境署报告:接受继续教育(Further Education)和英语语言教育(English Language Colleges)的学生旷课超过2周,接受高等教育(High Education)的学生10次未与老师交流互动,如缺课或未交作业;学生退出现学课程或退校;学生持学生签证抵英后推迟到校学习;学生学习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变更,如缩短学习课程等;

  ●保管必要的认证文书;

  ●向留学生提供符合边境署要求的课程;

  ●遵守计分制法律和法规;

  ●同边境署合作。

  四、关于课程要求

  边境署规定,招收留学生学校的课程设置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资格框架(National Qualificati##被过滤## Framework)所规定的3级水平及以上。如系语言学校,课程至少要达到欧洲英语语言教学与评估共同纲领(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 for English Language)规定的A2级水平。如课程为课堂学习和工作相结合,需保证工作时间少于全部课程的50%。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学校,将被吊销担保和招生资格。

  五、关于学生签证申请

  计分制生效后,先前学生签证的10个种类,即Students、 Sandwich Students、Writing Up A Thesis、 Re-sit Of Examinati##被过滤##、Bar Students、 Music Students、 Pupillage、 Welbeck College、Association Of American Study Abroad Programms和Pestalozzi Children’s Trust将被合并为普通学生签证(General Student)和儿童学生签证(Child Student)两类。

  根据计分制要求,边境署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打分。申请人只有达到边境署规定的40分才能获得签证,其中入学许可确认函等材料为30分,资金证明材料为10分。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将在10年内被禁止入境英国。

  在英国境外申请签证被拒的学生如觉得签证官审裁有误,可向边境署要求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但不得上诉;在英国境内申请签证延期被拒的学生,有权向边境署提起上诉,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供新的佐证材料。

  (一)普通学生签证

  普通学生签证颁发给来英接受16岁后教育的学生。(注:英16岁后教育包括继续教育<职业课程和部分大学本科课程>、17-18岁,类似中国高中教育的2年A Level教育和18岁后的高等教育。)

  1、计分材料

  ●资金证明

  申请普通学生签证者必须为自己和陪伴家属在英学习和生活提供充足的资金证明:

  如就读课程少于12个月,需提供资金证明为:学费+800英镑×课程所需月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如课程多于12个月,需提供资金证明为:第一学年的学费+第一年的生活费9600英镑(按每月800英镑计算);

  如有家属来英陪伴,需另提供每个陪伴家属每月535英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资金证明。

  ●入学许可确认函等材料,包括确认函本身及向学校提交的教育证书和相关文件等。

  2、课程要求

  只有在英就读全日制课程的学生才能申请普通学生签证,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中的一项:

  英国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全日制学士学位课程或更高学位课程;或

  被认定具备等同于英国高等教育资格的海外领地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或

  所学课程每周最少开课15小时;或

  课堂学习和工作相结合的课程中需保证工作时间少于全部课程时间的50%,且课程至少达到国家资格框架所规定的3级水平(或具备同英国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相当的英海外领地教育资格)。

  3、工作权利

  持普通学生签证者可在每个学期的课余时间兼职打工,或在两个学期间的假期全职打工。

  4、签证有效期

  普通学生签证有效期将同申请人学时长度一致,但不超过4年。学时超过4年的学生需在签证过期前向边境署申请延期。

  如学时少于4年,签证有效期将略长于学时,以供签证持有人届时有时间处理一些未竟事宜,如延期签证继续深造,或变更签证种类。

  普通学生签证持有人在英学习期间,每门考试或课程最多有两次补考或补修的机会。如签证在补考或补修前过期,需提前向边境署申请延期。作为担保人的学校需评估学生通过补考的能力,以决定是否给其颁发新的入学许可确认函。

  5、亲属签证

  普通学生签证持有人可为家人来英申办亲属签证。如该学生签证有效期为12个月或12个月以上,其持亲属签证的家属可在英工作。
  (二)儿童学生签证

  儿童学生签证颁发给来英私立学校接受4-16岁中小学教育的学生。(注:英中小学教育学龄为5-16岁,4岁为学前教育。英公立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通常不接收年龄16岁以下且无半年以上居留权的外国学生。)

  1、计分材料

  ●资金证明

  在社区私立学校(Residential Independent School)就读和寄宿的儿童,在申请签证时需提供足够一个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证明。资金证明可以儿童自己的名义或以父(母)亲的名义或法律监护人的名义。

  在非社区私立学校(Non-Residential Independent School)就读并在英国家庭寄宿的学生,需出示一个学年的学费证明和接收寄宿的英国居民/公民的保证书。保证书需写明接收人与寄宿儿童和其父(母)亲的关系及接收人的住宿和资金证明(英国接收人每月收入至少为500英镑)。

  在私立学校就读,由父(母)亲陪伴的12岁以下儿童,需出示的资金证明为:一个学年的学费+1335英镑×在英停留月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被陪伴的儿童为2名或2名以上,需出示的资金证明为所有儿童一个学年学费的总和+(1335英镑+535英镑)×在英停留月数。

  ●入学许可确认函等材料,包括确认函本身及向学校提交的教育证书和相关文件等。

  2、签证有效期

  处在小学学龄的儿童,其签证有效期至在英最后一个学年的结束,如儿童为11岁,则到最后一个学年的10月31日;

  11-16岁年龄段的儿童在英攻读普通中等教育证书教育(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或证书前教育的,其签证有效期至在英最后一个学年的结束,如儿童为16岁,则到最后一个学年的10月31日;

  16岁或16岁以上攻读普通教育高级证书教育(A-levels, 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of Advanced Level)的,其签证有效期至在英最后一个学年的结束,如儿童为18岁,则到最后一个学年的10月31日。

  儿童学生签证持有者可申请办理签证延期,并可申请变更为普通学生签证。

  在私立学校就读的12岁以下儿童的父(母)亲或监护人作为特殊访客(Special Visitor)最长可在英停留12个月,如被陪儿童学业未结,可在英国境外重新申请下一学年、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证(如被陪儿童已满12岁,则不能再申请)。陪伴人在英停留期间不允许工作。

边境署将就上述政策广泛征求意见,具体操作方案将于10月公布,并最终于2009年初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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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0:2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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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2:53 | 只看该作者
good。。。。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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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5:40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但是现在受金融风暴的影响,物价等也涨了不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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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1:20 |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9-9 14:39 | 只看该作者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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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22:42 | 只看该作者
路过,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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