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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留学回国人员分配办法
1.分配原则
对学成留学回来人员的分配要在保证国家重点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双向选择。
2.分配人员范围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派遣时已明确工作单位的人员除外);
(2)经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有关回国统一分配工作手续,并在国外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3.职责
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员回国安置,跨地区部门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4.分配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直接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协议后,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按程序办理分配手续。
5.派遣和接收
(1)要求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毕业留学生,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统一办理分配工作介绍信和户口。各地GA部门应据此为回国留学生办理入户事宜。
(2)回国留学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接收单位要根据他们所学专长安排工作,并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3)回国留学生的派遣费,参照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87)教学字019号文件执行。
(4)回国留学生报到的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和劳人薪(1985)84号文件执行。
(5)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获得博士以下学位的留学生的工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出国前已有工龄的,从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工龄。
(6)国家公派留学生回国后,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分配工作,让其休养;在休养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一年,生活补助费按国内有关规定发给;一年之内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安排工作;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病愈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酌情安排工作。出国前是国家职工的,绍回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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