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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座] [转帖]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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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2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薛兆丰
2006年3月21日 星期二

内有媒体要举办关于“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讨论,我接到邀请后婉拒了。我想,这个话题容易令人激动,而我所学的,却是关于“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什么是句空话;观点差距太大,还是选在较冷静的地盘解释较好。

英国哲学家边沁(J. Bentham,1748-1832)认为,“幸福(happiness)”或“功利(utility)”是可以衡量的。他进而推断,改进社会的原则应该是谋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此后,边沁的功利原则就广泛传播,不仅成为政治家挂在嘴边的口号,还成为老百姓默认的道德标准。

那么,“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究竟是指什么?我们不妨先大胆地假定边沁是对的,即幸福可以衡量、累加和比较,然后举几个特例来分析。

假设社会共有三个人,他们分别是{甲,乙,丙},其幸福程度分别是{2, 3, 4}。第一种情况,假设三个人的幸福将要变成{1, 2, 8}, 其中甲和乙的幸福减少了,但丙的幸福却大幅提高,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这与“独裁者掠夺天下”的社会变革类似。“幸福人数”减少,但“幸福总量”增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是不确定。

第二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 3, 4}变为{3, 4, 1},即甲和乙的幸福都得到提高,而丙的幸福却大幅下降,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也下降了。这与“劫富济贫”的社会变革类似。“幸福总量”减少,但“幸福人数”增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也是不确定。

第三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 3, 4}变为{4, 6, _ },即甲和乙都得到了显著改善,以致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但丙被赶出了社会。这与“清理三无人员”的做法类似。“幸福总量”和“幸福人数”都同时增加了,但一部分人被完全忽略不计,这符合边沁原则吗?不确定。

有人说:你提的例子都太极端,边沁指的是从{2, 3, 4}变为{4, 6, 8},即每一个人的幸福都有所增加的情况,这才符合边沁所说的“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是的,这似乎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但即使是这样,也还会有人不满。为什么?因为不公平!在这种貌似皆大欢喜的社会变革过程中,丙增加了4,而甲和乙却只增加了2和3。经济学家早就发现,人们的幸福不仅建立在自己是否幸福上,还往往建立在与别人的攀比上**。换言之,即使每个人的处境都得到了改善,也还是未必满足边沁原则。

与此相关,我们常常听到一种似乎睿智的说法,叫“只要机会平等、不要结局平等”。听起来不错。可那又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才算“结局”、什么才算“机会”?

以教育为例。富人的孩子从小就享有更好的教育机会。到了大学招生,若按成绩录取,就忽视了孩子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机会的不等;反过来,大学若优待贫困学生,便违背了以成绩为标准的机会平等。进一步说,若不能让每个人都拿到大学WP,那么在职场上的“机会平等”又从何谈起?

毕竟,昨天的“结果”影响今天的“机会”,今天的“机会”又影响明天的“结果”,这样环环相扣,谁能分辨“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同样,“幸福程度”和“幸福人数”是不同的目标,而不同目标不能同时追求最大化,因此“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注定是句空洞口号。若以空洞口号作为社会改革的准绳,就是哈耶克(F. A. Hayek)所说的“致命的自负”了。

注释:

* “the greatest amount of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 of people”, from Bentham, Jerem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Holmes Beach, Fla.: Gaunt, 2001.

** 路德维希·米塞斯,1994,《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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