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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卡斯特中国同学会大比拼[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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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3-11-12 1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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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调查一下,与本人立场无关)


抗议锁贴!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2 7:06: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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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结束还有: 2271 天7 小时4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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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2 14:41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啦,只是资料搜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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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3-11-12 14:49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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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2 14:51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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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3-11-12 14:51 | 只看该作者
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投票选择个人喜欢的组织(有且仅有两个,加上历史因素),容易引起不良影响或者不必要的纷争;组织之间是应该比较,有对比才有进步,但是空泛、广义、大范围的概括性对比加上高风险,此举实在缺乏存在的意义,楼主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是容易得到反效果。因此此帖被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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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3-11-12 14:34 | 只看该作者
晕。。这个帖。。有伤和气。。还是闪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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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2 14:46 | 只看该作者
没有人有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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