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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jian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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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CN贴,大家来谈谈什么样的才算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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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3-11-11 10:2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qqmerry在2003-11-11 1:57:00的发言:



ER。。。这个还是男人吗????


哈哈哈哈,个人认为,坚决不要抽烟的男人!!!!


这位大姐, 话到这份上, 我还得说两句.
1 据统计数字表明, 中国有烟民4.1亿, 占总人口30%以上, 占男性比例接近60%.
2烟草为中国带来税收28个亿.
3烟草为中国带来的其他如就业机会, 商业机会, 多到无法统计.
4烟草的出现, 使与它相对的产业和相符的产业发展起来.如戒烟用品, 及打火机.
5吸烟有害健康, 却没有那么夸大. ##被过滤##同志, 93, ##被过滤##84, 许世友将军一天五包也活到了80多岁.
6抽烟的男人, 这个词本来就很难定义, 现在不抽将来不一定不抽. 过去抽也可能现在戒了, '吸烟的'是一个表状态词, 而不是性质.
7对男人来说, 吸烟是一种缓解压力的方法, 而通常有压力的男人较为成功.
8个人以为不找吸烟的未成年男孩是比较准确的.
9当然, 您是个人观点, 只是为您选择的时候少了60%,深表遗憾.
10每一缕青烟, 就是男人的一分思想.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17#
发表于 2003-11-11 11:05 | 只看该作者
爱一个人然后宠她,呵呵,这样就会很幸福了.说的好啊
18#
发表于 2003-11-11 14:31 | 只看该作者
宠什么宠  越宠麻烦也大! HOHO
19#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1 14:42 | 只看该作者
远离好,我还是远离好了,等以后爸爸妈妈做决定吧
20#
发表于 2003-11-11 15:5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小猪eunice在2003-11-11 0:24:00的发言:
6楼同志.......字字珠玑............除了"三颗烟"那几个字,我看到都要笑翻了................


笑翻TOO。。。果然是猪猪族滴。见地果真不同寻常!!!
偶像!!!!!!
21#
发表于 2003-11-11 15:59 | 只看该作者
野猪野猪
22#
发表于 2003-11-11 16:0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冰凝的眼泪在2003-11-11 7:59:00的发言:
野猪野猪

替MM拍你!!!
23#
发表于 2003-11-11 16:03 | 只看该作者
倒  她都不舍得打我 晕
24#
发表于 2003-11-11 16:1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偶不抽烟的说。偶的一大堆猪朋##被过滤##也不抽烟的说。

举一例:某男士不会选择1.XXcm以下的女生,这时候又来了一个数据调查:该1.XXcm以下身高的女生占全世界的70%+,糟了,这该如何是好?!如何找老婆?但君不见围绕该男生的都是1.XXcm(此XX=前XX)的MM。说到这里应该很清楚了。

需要详细解释的请看:
首先是对象问题,数字游戏不是不玩,不过玩的时候要看对象,也就是说,当对象是群体的时候,需要找出群体的共性;若是个人,则对该对象不熟悉或了解的话,多说也意义不多,因为不存在对于此等主观选择都适用的通用标准。就如例子所说的,如果该男生身边大部分(超过70%)是合乎他的选择标准的女生,该国际数据可能不太适合,起码认识他的人都不会觉得悲哀。

第二,选择的标准,每个人的选择标准都或多或少来源于其生活环境,某人特定的生活环境告诉他/她什么是他/她所需要的。例如,如果某女生家庭幸福美满,温馨和睦,我猜想(因为没有做相关统计),大部分在此类家庭成长的女生都会希望自己以后都会拥有如此一般的幸福生活,可能或许只有一小部分女生想要过与其相反的或处于两者之间的婚姻生活(允许此类想法存在,并非异类),对于这一部分女生,也不需要用所谓的大众眼光去看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偶想说,没有人可以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其他人的主观思想,如同“安乐死”在澳洲是合法一样,用什么标准去衡量它呢?是法律的还是道德的标准?是亚洲的还是澳洲的标准?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标准还是某西方国家的健康权属于该自然人的标准?存在就是合理的。

第三,所谓“坚决不要抽烟的男人”,这是一个条件,一个条件的成立或者说出现通常是词语的组合,当某句子作为某法律条文里面的其中一个成立要件的时候,这个句子只是以一个条件作为其单位,当此类条件出现的时候,其后的适用方法就会相应实施。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其中: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用列举以及概括进行定义(有兴趣的私下详谈),但是有没有注意到一点,“不吸烟的男人”也是很容易定义的,无论何时何地,不进行吸烟行为的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男子。考虑他是否现在不吸,以后吸,今天不吸但昨天吸似乎是多虑的。因为只要特定的男子实施了“吸烟”这一行为,某女生的“坚决不要”就可以成为其后的适用手段。就好像,当某人曾经所具有的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复存在的话,法院应当就允许其结婚,婚姻登记处应当接受他们的登记申请,但有必要害怕以后一个不小心又患上了该病而被法院强制终止其婚姻状态吗?这可是法律的“坚决不要”啊。

第四:偶同意烟草业为经济所带来的好处,也知道有很多人因为或者也许是在吸烟的帮助下活得比某国家人口平均寿命要长久。但是偶想看看相关的数据,有多少吸烟人口的寿命比该人口所在国的人均寿命长,名人长命不等于某人长命,名人被暗杀,偶也没有此等恐惧。所以偶觉得该论据暂时不充分。有待数据说服偶,偶也喜欢数字的说。呵呵

同样,学术讨论,不涉及任何私人感情,欢迎各家意见,偶说得不对的,恳请大家多多包涵指导,不过请各位知道:请勿讨论空泛无意义的模糊概念,只会兜圈子。
25#
发表于 2003-11-11 16:20 | 只看该作者
倒 你不是发贴不超5行的吗 罚款!
26#
发表于 2003-11-11 16:2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azhuzhu在2003-11-11 7:51: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小猪eunice在2003-11-11 0:24:00的发言:
6楼同志.......字字珠玑............除了"三颗烟"那几个字,我看到都要笑翻了................


笑翻TOO。。。果然是猪猪族滴。见地果真不同寻常!!!
偶像!!!!!!
[/quote]


失礼失礼.....大家一起笑翻了最好...............
27#
发表于 2003-11-11 16:26 | 只看该作者
你这野猪底迪表老在我面前晃悠................
28#
发表于 2003-11-11 16:26 | 只看该作者
野猪JJ  在干什么  跳累了不会啊
29#
发表于 2003-11-11 16:30 | 只看该作者
是你在我面前晃游耶!  你看你! 真是的!
30#
发表于 2003-11-11 16:3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kengogo在2003-11-11 8:13:00的发言:
呵呵,偶不抽烟的说。偶的一大堆猪朋##被过滤##也不抽烟的说。

举一例:某男士不会选择1.XXcm以下的女生,这时候又来了一个数据调查:该1.XXcm以下身高的女生占全世界的70%+,糟了,这该如何是好?!如何找老婆?但君不见围绕该男生的都是1.XXcm(此XX=前XX)的MM。说到这里应该很清楚了。

需要详细解释的请看:
首先是对象问题,数字游戏不是不玩,不过玩的时候要看对象,也就是说,当对象是群体的时候,需要找出群体的共性;若是个人,则对该对象不熟悉或了解的话,多说也意义不多,因为不存在对于此等主观选择都适用的通用标准。就如例子所说的,如果该男生身边大部分(超过70%)是合乎他的选择标准的女生,该国际数据可能不太适合,起码认识他的人都不会觉得悲哀。

第二,选择的标准,每个人的选择标准都或多或少来源于其生活环境,某人特定的生活环境告诉他/她什么是他/她所需要的。例如,如果某女生家庭幸福美满,温馨和睦,我猜想(因为没有做相关统计),大部分在此类家庭成长的女生都会希望自己以后都会拥有如此一般的幸福生活,可能或许只有一小部分女生想要过与其相反的或处于两者之间的婚姻生活(允许此类想法存在,并非异类),对于这一部分女生,也不需要用所谓的大众眼光去看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偶想说,没有人可以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其他人的主观思想,如同“安乐死”在澳洲是合法一样,用什么标准去衡量它呢?是法律的还是道德的标准?是亚洲的还是澳洲的标准?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标准还是某西方国家的健康权属于该自然人的标准?存在就是合理的。

第三,所谓“坚决不要抽烟的男人”,这是一个条件,一个条件的成立或者说出现通常是词语的组合,当某句子作为某法律条文里面的其中一个成立要件的时候,这个句子只是以一个条件作为其单位,当此类条件出现的时候,其后的适用方法就会相应实施。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其中: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用列举以及概括进行定义(有兴趣的私下详谈),但是有没有注意到一点,“不吸烟的男人”也是很容易定义的,无论何时何地,不进行吸烟行为的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男子。考虑他是否现在不吸,以后吸,今天不吸但昨天吸似乎是多虑的。因为只要特定的男子实施了“吸烟”这一行为,某女生的“坚决不要”就可以成为其后的适用手段。就好像,当某人曾经所具有的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复存在的话,法院应当就允许其结婚,婚姻登记处应当接受他们的登记申请,但有必要害怕以后一个不小心又患上了该病而被法院强制终止其婚姻状态吗?这可是法律的“坚决不要”啊。

第四:偶同意烟草业为经济所带来的好处,也知道有很多人因为或者也许是在吸烟的帮助下活得比某国家人口平均寿命要长久。但是偶想看看相关的数据,有多少吸烟人口的寿命比该人口所在国的人均寿命长,名人长命不等于某人长命,名人被暗杀,偶也没有此等恐惧。所以偶觉得该论据暂时不充分。有待数据说服偶,偶也喜欢数字的说。呵呵

同样,学术讨论,不涉及任何私人感情,欢迎各家意见,偶说得不对的,恳请大家多多包涵指导,不过请各位知道:请勿讨论空泛无意义的模糊概念,只会兜圈子。



大哥真是强人的说,佩服ing~~~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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