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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办理护照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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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3 0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为使您尽快出行,请仔细阅读本须知,并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步骤一、领取申请表: (一)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被过滤##、GA分(县)局外事科(处)、北京市GA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领表时请说明申请前往的国家(地区)和事由,以免领错表格。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 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二)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 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记载一致 (五)“政治面貌”可填“中##被过滤##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六)“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 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GA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 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批准情况。 (九)“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十)“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十一)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事由只能选择一项。 二、关于单位或##被过滤##意见的说明: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1 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被过滤##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包括##被过滤##或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能证明亲属关系的也可以)。 (四)、(一)(二)(三)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境外就业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只限于给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外省、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才的,由人才出具证明(并提交应聘单位证明)。 (六)、其它人员由其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被过滤##出具意见。 (七)、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被过滤##、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户口所在地GA机关核查无误后,依法审批。 单位或##被过滤##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相应证明材料的说明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的要有户口卡片。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被过滤##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外地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 2、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ZJ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照片标准: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着白色服装的请用淡兰色背景颜色,着其它颜色服装最好使用白色背景,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尺寸为:半身ZJ照尺寸: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3、 根据您出国事由的不同,你还需要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如是外文,须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 探亲访友: (1) 邀请信,指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信件。 (2) 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指邀请人所在国ZF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身份或居住证明或在学、在职证明;被邀请人的前往地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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