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哥大姐,有没有成功地把52周的住宿合同缩短到40周的啊.有的话,用的都是什么理由啊?
我都把自己说得很惨了,RESIDENTIAL OFFICE的阿姨也不答应,太冷酷了.还说什么除非有特别的理由,除了穷,我实在想不出什么理由了.
请各位有经验的人士帮帮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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