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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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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于法无据
小王毕业后入职一家民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经过了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小王被安排到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担任技术人员。为了防止优秀员工的流失,该企业收取了小王3万元的服务期押金,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满前小王无权要求公司退还押金。一年后小王辞职,向公司索要3万元押金无果,便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申诉请求。
法官提醒,毕业生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比如说在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收取面试、笔试费用的时候,不妨多留一个心眼儿,因为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收取费用的考试(比如国家及地方GWY考试)外,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收取所谓的考试费用的。另外,国家现在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入职押金了,这一点也特别提醒毕业生注意。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范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大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大家在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书面的协议,自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比如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实习报酬怎样支付。由于劳动关系存在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应届毕业生正式入职用人单位之后,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此外,要注意了解自己档案的存放单位以及是否存在存档费用和存档费用的负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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