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网论坛

标题: 最完整的合法移民英国方式都在这儿了,奏是这么贴心! [打印本页]

作者: mandy2012    时间: 2016-6-7 10:11
标题: 最完整的合法移民英国方式都在这儿了,奏是这么贴心!
  去年保守党连任,卡梅伦击退米粒班坚守住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用搬出唐宁街10号,但是,对于想要留学甚至想要移民英国的中国公民来说,这并不是一件喜大普奔的事,因为

  就是他们取消了学生留英工作的PSW;
  就是他们取消了高技术移民;
  就是他们极力控制移民所享有的福利;
  就是他们取消贷款投资移民,提高投资门槛从100万提高至200万,并且取消了房产投资可视为投资的一部分;
  就是他们提议留学生学业结束得立即回到自己的祖国,不得逗留;
  就是他们严抓学校的招生;
  就是他们严格控制学生的学习时长!!!


  如此铁面政策的保守党,接下来的移民之路只会让我们愈来愈难走。。。只是,此时此刻如果想移民,你还有哪几种可行的选择?

[attach]112047[/attach]
  1.10年永居

  根据英国现行移民法律条款,通俗的解释10年永居就是,任何申请人在英国连续,合法居住满足10年后,都可以申请英国的绿卡(ILR,永久居留)。。。相关申请指南中(long residency policy guide)也明确指出从某人入境英国那天算起,如果此人连续并且合法(continuously lawful)在英国居住超过10年即有权申请英国永居,在 10 年当中,申请人单次离境天数不得超过 180 天,同时在 10 年内离境总天数不超过 539 天。。。
  这里存在的一个bug就是有些学生为了凑足签证时间,可能会读一些同一层级的课程,所以为了解决这一移民条款被滥用的情况,今年7月14日英国移民局颁布法令规定,从2015年8月3日起,之前在英国学习过的学生申请新的英国签证,新课程的级别必须比之前的课程级别高。如果之前在英国学习过,新课程级别不是递进上升的,即无法接收学习同级别或者低于之前课程级别的课程的学生。

  2. 5年工作签证拿永居

  在英国找工作本来就有难度,想要找到愿意给你办理工作签证的公司也就难上加难,而且留学生在英国找工作面临着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那就是,雇佣者看的并不是你是本科学位还是硕士学位,其实主要看的是你是否有签证,因为他们根本不太愿意去花更大的成本雇佣一个还需要给办理工作签证的人。。。所以,留学生想通过在英国找工作拿工作签证移民这一块总是在恶性循环。。。
  从2014年4月6日开始,Tier2工签持有人,包括企业内部调动以及普通工作签证持有人的签证有效期将获得延长,从现行的最长3年签证期变为最长5年。之前工签持有人获得的签证一般为3年+2年,先申请3年,再续签两年,5年之后,如满足薪资条件,方可申请永居。现在直接可以发5年的签证,只是薪资水平要求相对较高,英国规定2016年4月6日之后转换永居的申请人,除一些特殊职业之外,年薪必须达到35,000英镑以上。另外。。。工签5年内离境不得超过180天。

  3.找个有当地身份的男/女票,通过配偶签证拿永居

  当然最首先,你需要找到另一半,然后这个另一半有英国身份或能在英国合法居留。。。
  英国配偶签证政策曾在2012年发生重大调整,从当年7月开始,凡是申请配偶签证的非欧盟申请人,家庭年最低收入必须达到18,600英镑。此外,申请人的定居评审期也从两年延长至5年。但是经过一系列的诉讼,2013年政策尘埃落定,终审法院裁决的公布宣告18600英镑成为申请配偶签证不可撼动的标准。。。
  也就是说,申请家庭团聚类配偶签证保证人的最低年薪为18,600英镑,有孩子的家庭,收入最低标准为22,400英镑,每增加一个孩子,收入限制相应提高2,400镑,以此类推。2013年10月开始,所有家庭类签证申请人必须通过Life in the UK! Test测试,并需提供英语听说能力达到B1级(中级1等,雅思4.0-4.5水平)以上的证明,否则将被限期离境。
  还有一个未婚伴侣签证,和以上十分相似,签证需要满5年,担保人(伴侣)须是年满18周岁的英国公民或英国永久居民。



  现今政策下,应该大概也许就这么几种比较可行的移民途径了吧,有整理漏掉的欢迎补充哈~



作者: 山大大山    时间: 2016-6-7 14:17
能阅读全部内容吗
作者: Aiyunyi    时间: 2017-7-4 15:03
看看看看看
作者: jacquesbenny    时间: 2017-8-11 17:08
11111111111111
作者: hlw323    时间: 2018-1-5 18:54
厉害了
作者: hlw323    时间: 2018-1-5 18:57
果然贴心




欢迎光临 中英网论坛 (http://bbs.uker.net/) Powered by Discuz! X3.1